(2022)粤0112民初29700号
张源:
本院受理原告熊志龙与被告张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熊志龙归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张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熊志龙归还借款本金21400元及利息(以21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张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熊志龙归还81443.93元及利息(以81443.93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四、驳回原告熊志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76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熊志龙负担50元,被告张源负担6126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迳付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