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2民初31752号
佛山市万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彩蝶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万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12民初31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万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彩蝶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1016.45元及自2022年10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41016.4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5元,由被告佛山市万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