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2民初34933号
张海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睿博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12民初29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建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罗铭坤将登记在广州润田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粤AP5007、粤AV117挂车辆过户到被告张建勋或其指定第三人名下;
二、被告张建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铭坤支付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付);
三、驳回原告罗铭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4元,由原告罗铭坤负担333元,被告张建勋负担3151元。(原告罗铭坤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其同意由被告张建勋在履行本判决时向其迳付。)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