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2民初1087号
范桂文:
本院受理原告应三梅与被告范桂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范桂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应三梅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范桂文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在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迳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