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2民初3821号
浈江区娟姐货物运输部:
本院受理原告绿维(广州)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超、浈江区娟姐货物运输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请求本院: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粤AD90291维修费40908元(已扣除交强险赔付的2000元),车辆评估费用2242元;小计43150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粤AD90291停运损失费9920元,车辆评估费用793元,小计10713元;3.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车辆粤AD90291加速折旧费8581.6元;4.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上述第一、二、三项请求金额合计:62444.6元。
另,向你方送达(2023)粤0112民初38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22日14:30分在本院萝岗法庭第二法庭(地址: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科学大道162号创意大厦B2栋首层101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经办人:林强020-32205076
书记员:龙焰桦020-32205078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