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2民初12943号
广州辉远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广州云太企业科技合伙企业: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广电汇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章国锋、广州辉远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广州云太企业科技合伙企业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粤0112民初129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章国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广电汇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差额补偿93.81万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广电汇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18元,由原告广州广电汇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30元,被告章国锋负担12488元(原告已全额预缴上述费用并同意由被告迳付,故被告应在履行本案判决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应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夏科 电话020-83009699
书记员:叶梅娟 电话020-83009812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63号黄埔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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