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5民初800号
刘茂林:
本院受理原告韦健诉被告刘茂林不当得利纠纷的(2023)粤0105民初800号案,已经审理完结,本院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韦健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现因被告刘茂林(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石溪石狮脚47号)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刘茂林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800号案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黄平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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