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5民初1137号
惠州市百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晶品合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百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27682.38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标准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550.65元(自2022年7月1日暂计算至2022年11月1日为550.65元,之后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保全担保费800元;3、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合计32033.03元。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转普通程序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开庭时间定于2023年5月23日9时15分在本院生态城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通过大洋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邹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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