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5民初23082号
林冬黔:
本院受理原告蔡欣欣诉被告林冬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实际还清之日止,为13383.33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提起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25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总暂计338383.3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转普通程序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开庭时间定于2023年5 月22日14时15分在本院生态城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通过大洋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邹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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