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5民初23847号
李围秀(广州市海珠区宝业路42号1705房):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晓铃诉被告李围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李围秀需向原告吴晓铃偿还借款本金49768.8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9768.88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被告李围秀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依法诚信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5月24日9时15分,地点为本院第33法庭(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网上公告裁判文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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