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5民初23349号
广州阿拉丁神灯科技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桥兴大道989号之八1栋203房)、朱雅伦: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永泉诉被告何景祥、广州阿拉丁神灯科技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朱雅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何景祥、广州阿拉丁神灯科技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朱雅伦偿还拖欠借款123250元;2.判令被告何景祥、广州阿拉丁神灯科技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朱雅伦支付逾期归还借款本金的利息(利息从2020年1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被告广州阿拉丁神灯科技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朱雅伦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依法诚信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5月23日14时15分,地点为本院第33法庭(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网上公告裁判文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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