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5民初23104号
广州良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胡彬彬、胡春荣、叶承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诉被告广州良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胡彬彬、马丽君、胡春荣、叶承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 判令被告广州良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660904.05元;2.判令被告广州良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按《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7月1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总额为人民币60290.50元)。3.判决确认原告对被告胡彬彬、被告胡春荣提供的位于海珠区宝业路48号2708房的房屋所有权享有抵押权,被告广州良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清偿第一、第二项债务时,原告有权以依法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对被告胡彬彬、马丽君、胡春荣、叶承红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全部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含保全费)。因被告广州良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胡彬彬、胡春荣、叶承红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依法诚信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5月22日14时15分,地点为本院第33法庭(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网上公告裁判文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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