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5民初1574号
广州市鹏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美控股集团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市鹏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466565.1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66565.11元为本金,按LPR自2021年12月28日计付至实际支付日止;被告一承担其中的75%,被告二承担其中的25%);2.两被告立即返还工程质保金202533.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2533.28元为本金按LPR自2023年1月12日计付至实际支付日止,被告一承担其中的75%,被告二承担其中的25%) ;3.原告在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范围内,对两被告《广州鹏润云端项目塔楼首层(A~Cx1~3轴)和7层精装修工程及室外景观工程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街东地块建筑物承建装修装饰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4.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26日9时15分在本院第14法庭A501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黄家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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