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5民初23561号
重庆鹏圣嘉悦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广东省华大物流有限公司与广州国美贸易有限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重庆鹏圣嘉悦商贸有限公司、国美零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一给付货币41299155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标准自每一笔债权到期日起至每一笔债权实际清偿日止,以违约行为发生时LPR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2.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被告一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诉讼责任险投保费、律师费;4.被告一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被告三对其持有被告一100%股权期间所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被告四对上述1、2、3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26日9时15分在本院第15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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