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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报
(2022)粤0105执恢379号
吴坚:
本院在执行(2022)粤0105执恢379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拘留决定书等,内容如下:对被执行人拘留十五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联系人:谢敏仪
电话:83005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