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5民初11692号
广州市良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原告陈德军与被告广州市良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李红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广州市良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广州市良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一份,上诉状内容如下:
1.请求撤销(2022)粤0105民初11692号民事判决;
2.请求改判被上诉人一广州市良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二李红永共同赔偿上诉人陈德军425211.21元【包括医疗费40143.83元、误工费78169.38元(2021.6.2-2022.1.14,共计226日)、护理费43056元(2021.6.2-2021.11.5,共计156日)、营养费12000元(鉴定报告评定的营养期120日*每日100元)、鉴定费3622元、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交通费990元、后续康复治疗费用5000元、残疾赔偿金2194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被上诉人三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营业部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赔偿赔付责任;
3.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三被上诉人广州市良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李红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营业部承担。
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黄清丽
电话:31957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