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5民初1584号
广州贝菲体育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伍世杰、邓邑艳、张瑜:
本院受理原告刘馨月诉被告广州贝菲体育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贝菲体育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伍世杰、李琼梅、邓邑艳、张瑜、夏一文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广州贝菲体育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贝菲体育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向原告退还未使用的课时费11919.78元;二、七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七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3年5月30日9时15分在本院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联系电话020-83005401。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王闪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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