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5民初14518号
陈世贤: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凤阳南方布行诉被告陈世贤、吕贤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粤0105民初14518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送达(2022)粤0105民初1451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的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陈世贤、吕贤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凤阳南方布行支付货款85165元,并从2022年7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础按年利率3.85%计算逾期利息给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凤阳南方布行;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凤阳南方布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45.5元,由原告负担1049元,被告陈世贤、吕贤琪共同负担1896.5元。本案保全申请费871.7元,由被告陈世贤、吕贤琪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15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余胜男
电话:83005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