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5民初1004号
广东领航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冯安霞诉被告广东领航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返还培训费与学习注册费共计549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3年5月31日9时15分在本院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联系电话020-83005401。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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