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1民初24721号
被告吴鹏程:
本院受理【(2022)粤0111民初24721号】原告赵志刚与被告吴鹏程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粤0111民初2472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吴鹏程向赵志刚支付51172元及利息(以51172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22年8月23日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算,直至吴鹏程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赵志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07元(赵志刚已预交),由吴鹏程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向赵志刚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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