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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11民初2345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云山支行与被告罗素凤、陈志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3-03-17 10:48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11民初23452号

罗素凤、陈志雄: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云山支行与被告罗素凤、陈志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11民初23452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罗素凤、陈志雄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云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126226.18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至2022年3月21日的积欠利息为30090.34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涉案合同约定计至清偿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云山支行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启辰三街3号3001房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206.85元,由被告罗素凤、陈志雄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云山支行已经预交的受理费15206.85元,本院予以退回)】。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联系方式:罗法官  020-87481388转8338/8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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