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1民初24991号
中视恒购(广州)文化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的(2022)粤0111民初24991号原告广州博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视恒购(广州)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判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零三条、第六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中视恒购(广州)文化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博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6日起计算至2022年5月31日;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22年6月20日;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均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州博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50.2元,由被告中视恒购(广州)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 系 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江高法庭 张文茵 陈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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