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1民初28249号
广州佳胜牛仔服装有限公司、汤小红:
原告牟彩发诉被告广州佳胜牛仔服装有限公司、汤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本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粤0111民初2824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汤小红向原告牟彩发支付欠款3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万元为本金,自2021年9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以本金为限);
二、驳回原告牟彩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牟彩发负担750元,由被告汤小红负担550元。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牟彩发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汤小红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联系人:姚金龙,陈穗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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