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1民初1831号
毕根、毕延生:
本院受理原告林佳鑫诉被告毕根、毕延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8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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