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1民初26641号
吴培强:
本院受理叶亮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11民初26641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吴培强向原告叶亮沂支付购车款7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培强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叶亮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经办人:黄玉珍、刘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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