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1民初26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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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温随娇与被告广州市松凌智能电子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11民初26642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为:驳回原告温随娇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温随娇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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