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1民初26802号
张尚勇:
本院受理原告杜飞与被告张尚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作出(2022)粤0111民初26802号民事判决书。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11民初26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张尚勇偿还原告杜飞借款本金837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337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杜飞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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