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2民初31498号
韦德生:
本院受理原告古广宜诉被告韦德生、广州大峰土石方有限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古广宜 18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古广宜210398.81元;
三、被告广州大峰土石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古广宜24791.79元;
四、驳回原告古广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38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古广宜负担253
元,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324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3838元,被告广州大峰土石方有限公司负担402元。各被告负担的部分在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迳付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