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1民初22984号
张红波:
本院受理原告徐自强与被告张红波、徐翠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11民初22984号民事判决书、(2022)粤0111民初22984号民事裁定书(财保)、财保告知书。
判决书主文为: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张红波返还原告徐自强借款本金98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98500元为本金,从2021年6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张红波向原告徐自强支付律师费6000元;三、驳回原告徐自强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84元、保全费1050元。由原告徐自强承担受理费19元、保全费15元,被告张红波承担受理费1365元、保全费1035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徐自强已预交的受理费1365元、保全费1035元可待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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