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1民初23048号
广州市白云区鼎丰鞋厂、何素华、郑春连: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广成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鼎丰鞋厂、何素华、郑春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11民初2304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主文为: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鼎丰鞋厂向原告广州市广成鞋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1458元及利息(利息以13145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1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何素华对上述判决第一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鼎丰鞋厂的债务,在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鼎丰鞋厂的财产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郑春连对上述判决第二项被告何素华应承担的补充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州市广成鞋材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33.32元,由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鼎丰鞋厂、何素华、郑春连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广州市广成鞋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3033.32元,可待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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