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1民初3569号
冷若冰、罗学珍、廖柏华:
本院受理(2023)粤0111民初3569号谌洪跃与冷若冰、罗学珍、廖柏华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民事裁定书、诉讼文书等材料。
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二、三立即返还原告本金2028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202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980.2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最终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 (受理费、保全费等) 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
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冷若冰、罗学珍名下银行存款20280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05月22日15点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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