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1民初8195号
颜润翠:
本院受理原告颜润田、朱凤英诉被告颜润意、颜润屏、颜润玲、颜润翠、颜润碧、颜润葵继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11民初8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继承人黄意妹在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沙涌北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的120股股份,由颜润田、颜润意、颜润屏、颜润玲、颜润碧、颜润葵、颜润翠各继承七分之一份额。二、驳回颜润意、颜润屏、颜润玲、颜润碧、颜润葵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148元,由颜润田、颜润意、颜润屏、颜润玲、颜润碧、颜润葵、颜润翠各负担164元(颜润田已预交受理费1148元,颜润意、颜润屏、颜润玲、颜润碧、颜润葵、颜润翠分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颜润田直接支付受理费164元)。你需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经办人: 吴彤彤
联系电话:020-83008322、020-83008244
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综合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