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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11民初26598号原告林红燕诉被告于子航、闫春艳、于春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3-03-17 11:21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11民初26598号

于子航、闫春艳、于春国:

本院受理原告林红燕诉被告于子航、闫春艳、于春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11民初26598号判决书内容: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于子航、于春国向原告林红燕归还借款455600元及利息(利息以4556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1月1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计算)。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于子航向原告林红燕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林红燕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642.50元,由原告林红燕负担510.25元,被告于子航、于春国负担8144.87元,被告于子航、于春国应负担部分应于判决履行期限内向本院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联系人:李翀法官

联系电话:020-83075642、83075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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