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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03民初21669号原告凌海燕诉被告郑浩彬、罗思权、潘国红、泸州市宏杰手套加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23-03-17 11:21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03民初21669

罗思权

院受理原告凌海燕诉被告郑浩彬、罗思权、潘国红、泸州市宏杰手套加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03民初216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浩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凌海燕返还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20年4月25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罗思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凌海燕返还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20年4月25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凌海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58元,由被告郑浩彬负担58元,被告罗思权负担2000元;财产保全费923.08元,由原告凌海燕负担103.08元,被告罗思权负担820元;案件公告费390元,由被告罗思权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十七

经办人:郑越海、梁又千 电话:020-830061218300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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