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3民初25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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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伟雄与被告李伟、陈慕秀、广州丰企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裁定及(2022)粤0103民初2546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案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2)粤0103民初2546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伟雄撤诉。案件受理费23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伟雄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联系方式:李庆伟、姚晓丹(83005822、83005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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