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3民初28987号
第三人蔡敏杰、向尚:
本院受理原告李中豪诉被告被告邓中华,第三人罗平权、蔡敏杰、向尚、广州唯壹体育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追加第三人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金2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0万元为本金,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4倍,从2022年10月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否则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本案将于2023年5月23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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