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3民初29101号
邓剑辉:
本院受理原告黄彩云与被告邓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法律文书。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邓剑辉立即返还原告黄彩云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4.6%计算,每日利息44.10元);2.本案诉讼费、差旅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8日14时30分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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