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257号
广州市荔湾区扩建珠宝行、蔡建文、郭婷芳: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世煊行工艺品店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扩建珠宝行、蔡建文、郭婷芳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扩建珠宝行、被告蔡建文立即偿还原告货款本金639322元。二、判令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扩建珠宝行、被告蔡建文支付自签署还款协议2019年11月22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暂算至2020年11月2日利息为:326608.3元。(以639322元为本金计算,自2019年11月22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为113799.32元。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1月19日期间,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为139478.75元。2022年1月20日至2022年11月2日期间,按年利率14.8%计算,利息为73330.23元。合计暂算至2022年11月2日利息为326608.3元)三、判令被告郭婷芳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否则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本案将于2023年5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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