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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03民初425号原告广州鑫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天祥宾馆、肖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

2023-03-17 11:25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425号

 

广州市荔湾区天祥宾馆、肖杨

本院受理2023)粤0103民初425号原告广州鑫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天祥宾馆、肖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及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天祥宾馆签订的《广州光复路租赁合同》于2022年12月22日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天祥宾馆立即向原告腾空并交还广州市光复中路270号首层第一间街铺(现大堂)、第三层全层、第四层东半层、第五层全层(公用部分除外)。3.请求判令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天祥宾馆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欠付的租金及管理费共计人民币1903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8507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自该月5日起,以当期应付的租金及管理费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至2022年12月21日为48507元)。4.请求判令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天祥宾馆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欠缴的水电费共计6794.0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自当期水电费应付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至2022年12月21日为1424.79元)。5.请求判令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天祥宾馆向原告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日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其中,房屋占用费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9月22日期间按每月950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23年9月23日起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按每月99750元的标准支付)。6.请求判令被告肖杨对上述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天祥宾馆向原告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7、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51010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付瑾、李婷   联系电话:83006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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