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951号
徐刚:
原告广州市荔湾区中之艺珠宝店与徐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法律文书。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起诉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珠宝原物。原物情况:(1)天然缅甸翡翠绿色蛋面戒指18k金伴钻石镶嵌,数量1个;重量:10.22g,价值30万;(2)天然缅甸翡翠绿色马眼形戒指18k金伴钻石镶嵌,数量1个,重量10.69g;价值9万;(3)天然缅甸翡翠冰种蛋面戒指18k金伴钻石镶嵌,数量1个,重量约9.1g;价值8万;2、被告如未按期归还珠宝原物或拒绝归还珠宝原物,应按珠宝市场价值赔偿;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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