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1358号
许晓明: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荔湾区美耐美陶瓷经营部诉被告许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小额诉讼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10443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损失为1328.72元(逾期利息以货款本金1044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上浮50%自2020年8月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0月20日为1328.72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否则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本案将于2023年5月19日上午11时在本院23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联系方式:黄慧珊、梁晓明,电话020-83006083、83006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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