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1371号
郭红英:
本院受理原告曾子恒诉被告郭红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已解除;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3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3万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否则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本案将于2023年5月18日16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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