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1737号
林建中:
本院受理原告古俊彦与被告林建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法律文书。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起诉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12529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2529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日起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调LPR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11月16日为417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维权而产生的差旅费5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1日10时30分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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