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3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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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奇点鞋业行诉被告永清县亦庄新区鑫海商贸城吉普吉思鞋业经销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259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2461元(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利率为5.475%,时间自2022年5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否则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本案将于2023年5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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