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3447号
姜大永:
原告薛多威与姜大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法律文书。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70000为基数,自2020年8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月31日为6629.5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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