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3650号
李文兰: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荔湾区雄森冰店诉被告李文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欠款共计80119元及利息,利息以80199元伟基数,按中国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LPR)3.7的标准,从2023年1月4日起计算至本案贷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否则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本案将于2023年5月4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联系方式:徐红伟、温颖彤,电话020-83006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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