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4093号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光之明文化用品商行: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光之明文化用品商行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因你商行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商行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成、销售侵害原告《萌芽熊小白》美术作品著作权商品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公告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交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23年6月27日9时1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2023年3月16日
联系方式:左斯、王雅莉,电话:83006098、83006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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