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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03民初4168号原告广州悦好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坚合同纠纷一案

2023-03-17 11:29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4168号

张国坚: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悦好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坚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诉讼请求为: 1、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辆《委托服务承诺合同》;2、依法判决被告10日内将车牌号为粤AX5F29货车从原告名下过户到被告名下并由被告承担一切相关过户费用;3、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粤AX5F29货车2018年(含)至2022年(含)共5年的车辆服务费6600元(1320元/年)及其自欠费之日至结清之日止的滞纳金;及2022年垫付保险费4786.15元和车船税44.8元共4830.95元及其自垫付之日起至结清之日止的滞纳金,暂总计11430.95元;4、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否则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本案安排于2023年5月8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联系方式:陈祠平、钟细妹,电话:83006188、83005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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