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4597号
贵州宏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隆森福锐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临沂正山建材商行与被告贵阳恒大耀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宏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隆森福锐实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诉讼请求为: 1、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1157880.85元,并支付自2021年 12月21日次日起按照同期银行拆借利率3.8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担保费用等。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否则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本案安排于2023年5月1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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