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5540号
陈光勇:
本院受理原告邓益丽与被告陈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裁定书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和到期至今未归还借款的四年零六个月利息25920元(按借款条月利率0.6%计算),本息合计1059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3年5月5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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